個稅年度匯算清繳是什么意思
2019年1月1日,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全面實施.這次個人所得稅改革,除提高"起征點"和增加六項專項附加扣除外,還在我國歷史上首次建立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這樣有利于平衡不同所得稅負,更好發揮個人所得稅收入分配調節作用.
綜合稅制,通俗講就是"合并全年收入,按年計算稅款",與我國原先一直實行的分類稅制相比,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發生了改變,即將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所得合并為"綜合所得",以"年"為一個周期計算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平時取得這四項收入時,先由支付方(即扣繳義務人)依稅法規定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年度終了,納稅人需要將上述四項所得的全年收入和可以扣除的費用進行匯總,收入額減去費用、扣除后,適用3%-45%的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再減去年度內已經預繳的稅款,向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并結清應退或應補稅款,這個過程就是匯算清繳.簡言之,就是在平時已預繳稅款的基礎上"查遺補漏,匯總收支,按年算賬,多退少補",這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說明
為便于公眾理解,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和第十一條規定,《公告》第一條解釋了年度匯算概念和內容.需要說明的是:
第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兩者判定條件不同,所負有的納稅義務也不相同.《公告》第一條中所稱"居民個人",是指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也就是說,只有居民個人,才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第二,年度匯算之所以稱為"年度",是指僅限于計算并結清納稅年度的應退或者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年度,也不涉及以后年度.因此,2020年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時僅需要匯總2019年度取得的綜合所得.
第三,年度匯算的范圍和內容,僅指此次個人所得稅改革納入綜合所得范圍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依法均不納入綜合所得計稅.同時,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收入,也不在年度匯算范圍內,如選擇單獨計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解除勞動關系、提前退休、內部退養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等等.需要補充說明的是,納稅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是單獨計算納稅的,年度匯算時也可選擇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個稅年度匯算清繳是什么意思?綜合以上所述,根據小編老師的介紹相信大家都知道個人所得額申報個稅可以按照年度或者月度進行申報的,如果是年度的匯算清繳的申報個稅在上文中都已經解釋其意思,相信大家看完后對此都有一定的理解;更多的會計知識都在本網站上,歡迎你們來關注本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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