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費稅前扣除標準
問:我公司在年終會計報表決算后,召開了一次董事會,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15條規定,將次筆費用列入管理費用-董事會費,其中包含交通費、住宿費、餐費等,問題是:在董事會費列支的餐費是否要在年終匯算時和其他在費用中列支的業務招待費一樣,都要遵循稅前扣除辦法中的第43條的規定,在規定的比例內據實扣除?
答:你單位在召開董事會期間發生的餐費若票據單列,應執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43條規定的標準,在規定的比例內據實扣除.
企業所得稅稅前允許列支的董事費、董事會費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及福利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和差旅費等)、……等.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參考《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企[1999]490號)第一條規定,董事會費是指企業最高權利機構及其成員為執行職能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等.財務制度和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董事會費可在"管理費用"科目中稅前扣除,但目前尚無明確扣除標準,實際征管中應注意審查以"董事會費"扣除的費用是否真實、合法,是否屬于為執行董事會職能而發生的費用,凡與執行董事會職能無關的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八條規定,關于董事費的征稅問題個人由于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董事費為董事會支付給董事會成員的報酬,屬于董事會費.董事會費為董事會及其成員為執行董事會的職能而開支的費用,主要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和差旅費等.稅前扣除的"董事會費"應是真實、合法,屬于為執行董事會職能而發生的費用,凡與執行董事會職能無關的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稅前扣除的董事會費是真實、合法,凡為執行董事會職能而發生的費用,都可以報銷!會計學堂小編對“董事會費稅前扣除標準”就一內容就先介紹到這,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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