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之前的工程款能抵扣嗎
營改增之前的工程是營業稅應稅行為,開增值稅發票不能抵扣.
跨越營改增時期的在建工程支出,其進項稅能否抵扣?
對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理解
稅務總局單獨發布《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對36號文件不動產分期抵扣條款進行了細化規定,第二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對2016年5月1日后"購進"理解
15號公告第三條規定:"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用于新建不動產,或者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上述案例中在建工程廠房,屬于新建不動產,根據第三條規定只要是2016年5月1日后購進的貨物、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用于建設廠房的,分2年抵扣進項稅.

如何理解2016年5月1日后"購進"
因此,如何理解購進,成為進項稅是否可以抵扣的關鍵.但是,關于購進,15號公告沒再對此進行闡述,后續的增值稅其他文件中也沒再有進一步補充說明.筆者認為可以借鑒財稅[2014]75號文件對特殊行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規定.其配套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對2014年1月1日購進時點判斷作出如下解釋、規定:
十一、 問:新購進固定資產的時間點如何把握?
答:新購進的固定資產,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購買,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設備購置時間應以設備發票開具時間為準.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取得設備的,以設備到貨時間為準.
企業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其購置時間點原則上應以建造工程竣工決算的時間點為準.
上述規定將購進的時間點作出了明確的判斷依據,如果借鑒上述購進時間點的判斷依據,一是非常容易判斷不產生任何分歧,二是也符合營改增對增值稅抵扣鏈條打通的改革初衷和背景,上游企業按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規定,2016年5月1日后申報繳納的增值稅并向下游企業開具專用發票,下游企業取得專用發票后進行抵扣,如此達到一環扣一環的增值稅抵扣鏈條.
借鑒上述規定,案例中廠房,屬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其購置時間點原則上應以建造工程竣工決算的時間點為準.廠房2016年12月竣工,屬于2016年5月1日后購進的新建不動產,那么2016年5月1日后,支付的工程款、購進的貨物并按增值稅相關規定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其進項稅額可抵扣,其中貨物、設計、建筑服務需分2年抵扣.
注: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文件第五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如果有認真跟著會計學堂小編的思路來,對于營改增之前的工程款能抵扣嗎一定已經是非常清楚了.在這個改變之前的工程款是沒有辦法進行抵扣的,因為當時是屬于應稅行為,具體的緣由文中有細致的分析.如果你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登錄我們網站繼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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