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是否要選綜合所得申報

2020-07-07 10:0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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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大家應該都不陌生,走出去,大街小巷,多數都是屬于個體戶,其實個體戶也是有納稅義務的,在個體戶或者個人申報的時候,會出現一項是否有綜合所得申報,那個體戶是否要選綜合所得申報?這個問題小編將為大家解答,如果您不知道,本篇文章將會告訴您答案.

個體戶是否要選綜合所得申報

沒有綜合所得申報可以選擇.

綜合所得主要指的是工資,個體戶應按經營所得報稅.

個體戶是按照經營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的,經營所得是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屬于綜合所得,所以沒有專項附加扣除.

居民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申報:【申請條件】

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填報《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辦理匯算清繳或者隨匯算清繳一并辦理納稅申報:

1.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

2.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3.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4.納稅人申請退稅;

5.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綜合所得稅法的免稅額扣除額

個體戶是否要選綜合所得申報

綜合所得稅法

所得稅法

1.凡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臺灣地區之來源所得,課征綜合所得稅.

2.非臺灣地區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除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居住者應于次年度5月1日到5月31日以結算申報方式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申報,并履行納稅義務.納稅義務人于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其配偶及扶養親屬的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合并申報.

免稅額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可以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于規定扶養親屬的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若年滿70歲,則免稅額增加50%.例如申報2004年 度計算其個人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其配偶及其扶養親屬的免稅額為新臺幣74,000元,若其扶養親屬有超過70歲者,其免稅額則為新臺幣111,000 元.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兩者擇一減除外,并可減除特別扣除額.下列為申報2004年度計算個人所得稅時適用之額度:(若列舉扣除額各列報項目的金額于法定限額內合計超過標準扣除額時,采用列舉扣除額對納稅義務人會比較有利.)

個體戶是否要選綜合所得申報?個體戶的話一般都是按照經營所得來報稅的,所以就不會需要選綜合所得來報稅,大家遇到了要不要選擇是否有綜合所得申報時,根據實際情況來填就行了,會計學堂網站還有更多相關的內容,有需要不妨關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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