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廢發票要不回來怎么辦

2020-07-01 09:1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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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作廢是常用的一個手段,如果我們發現發票出現錯誤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就需要對發票進行作廢處理,這個過程中自然有一些規則需要遵循.已作廢發票要不回來怎么辦?這個問題會計學堂小編想跟大家一起來討論一下,希望能對你有一些幫助.

已作廢發票要不回來怎么辦

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反規定發生被盜、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于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視具體情況,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在一定期限內(最長不超過半年)停止領購專用發票.

納稅人遺失發票應向稅務機關提供書面報告和有關部門證明發票遺失的材料、《發票領購簿》、《發票遺失報告表》,經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在《發票遺失報告表》上簽署意見后,應在本市報刊或者其他媒體上進行公告,待納稅人公告聲明作廢后,稅務機關再根據以下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丟失發票,一律于發票丟失當日或次日(節假日順延)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公告聲明作廢.

二、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丟失稅務機關門前開具的發票時,可憑該發票的完稅憑證向稅務機關申請重新開具,稅務機關重新開具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或空白地方填寫丟失發票的取得單位、字軌、金額、編碼、號碼及丟失發票對應的完稅憑證號碼,記帳時附上丟失發票的其他聯次作為合法入帳憑證,不再補稅.

不能出示該發票的完稅憑證而申請重新開具發票的,一律按規定補稅.

三、開具發票的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重新開具發票交對方入帳.重新開具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或空白地方填寫丟失發票的取得單位、字軌、金額、編碼及號碼,記帳時附上丟失發票的其他聯次作為合法入帳憑證.丟失發票只有發票聯的,記帳時應附上取得發票方出具的曾于X年X月X日取得XX發票,說明取得發票單位名稱、購貨或服務的單位數量、單價、規格、大小寫金額、發票字軌、發票編碼、發票號碼等的書面證明作為合法入帳憑證.

四、取得發票的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可向開具發票方申請出具曾于X年X月X日開具XX發票,說明取得發票單位名稱、購貨或服務的單位數量、單價、規格、大小寫金額、發票字軌、發票編碼、發票號碼等的書面證明,或要求開具發票方提供所丟失發票的存根聯或記帳聯復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作為合法憑證入帳,一律不得要求開票方重復開具發票.

已作廢發票要不回來怎么辦

納稅人如果遺失了普通發票,需要按照以下程序來辦理: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普通發票的發票聯,應于發票丟失當日或次日(節假日順延)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報刊等媒介刊登公告聲明作廢;

開票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重新開具發票交對方入賬.重新開具發票時,應在備注欄填寫丟失發票的客戶名稱、發票種類代碼和號碼、單價、數量、開票金額等.開具發票方記賬時附上丟失發票的其他聯次作為合法入賬憑證;

接受發票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取得開票方發票存根聯或記賬聯的復印件和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發票號碼、單價、數量、金額等內容,經開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單位提供,與原件相符"的字樣并加蓋公章,由經辦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實行電子發票的,由開票方按丟失發票代碼、號碼查詢打印(復印)發票圖片,加蓋開票方公章作為入賬憑證;

納稅人丟失存根聯或記賬聯的,應取得發票聯復印件,發票復印件經開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單位提供,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后,方可作為原始憑證;

納稅人丟失普通發票全部聯次的,按丟失空白普通發票處理

發票遺失聲明登報格式:例:遺失江蘇阿拉登報廣告有限公司發票1張,代碼133011020322號碼01625297聲明作廢

關于已作廢發票要不回來怎么辦我們就分析到這里,如果發票要不回來我們要根據具體的原因來進行處理,如果是遺失我們則需要向稅務機關申報并做遺失聲明,如果是其他原因文中也有進行一些分析,希望你可以對照這些內容進行操作.更多相關知識,盡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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