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和期權激勵的優缺點
納稅:員工因股權激勵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標準繳納稅務;員工持股計劃所得被視做員工個人出資購買股票,按照現有政策,股票買賣是無需納稅的.
費用:員工持股計劃與公司財務沒有瓜葛,沒有股權激勵方式中給公司帶來的成本壓力.
繳款時間:員工持股計劃參與計劃時認繳;股權激勵按方式不同分不同繳款方式

股權激勵稅務處理
股權激勵的對象一般是員工個人,授予股權的企業一般以上市公司為主,當然也有非上市公司.具體相關個稅的稅務處理如下:
一、對于上市公司(含境內、境外上市公司):
1、股票期權:(1)員工接受股票期權授予時,不征稅;(2)行權時,根據行權價和市場價格的差額,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比照獎金);(3)日后轉讓:轉讓限售股: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納稅;轉讓境內上市公司流通股:暫不征稅;轉讓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按規定申報納稅.
2、限制性股票(包括存量限制性股票和定向增發限制性股票):(1)授予時不納稅;(2)每一批次解禁時,應納稅所得稅=(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3)轉讓時,轉讓境內上市公司流通股暫不征稅,轉讓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按規定申報納稅.
3、股票增值權:(1)授予時不納稅;(2)兌現時,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行權股票份數.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從2016年9月1日起,對于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二、對于非上市公司(境內居民企業):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財稅〔2016〕101號第一條中第(二)項規定條件的.(1)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2)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3)股權轉讓時,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即對非上市公司符合條件的股票(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權獎勵,由分別按"工資薪金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兩個環節征稅,合并為只在一個環節征稅,即納稅人在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獲得股票獎勵時暫不征稅,待今后該股權轉讓時一次性征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會計核算,是一種會計上的計算方法.上文中股權激勵和期權激勵的優缺點?在納稅、費用及繳款時間方面都有不同的說法,其中期權激勵跟股權激勵不一樣,不會給公司帶來成本壓力.股權激勵操作復雜,大家明白了嗎!大家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也可以咨詢疑問解答老師哦!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