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支付賠償款要交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條文解釋〉的通知》(國稅發〔2010〕75號)第二十一條規定,其他所得.
第二十一條對協定以上條款未涉及的所得規定了一般原則,即來源國有優先征稅權.如新加坡居民企業或個人取得發生或來源于中國的其他所得,中國有優先征稅權.對其他所得范圍的掌握應考慮國內法的規定,并應是國內法規定要征稅的所得.如某項所得國內法未規定征稅,則不能因協定規定來源國有征稅權而征稅.
此外,"其他所得"應是確屬協定各專項條款未包括的所得.不應將協定已包括的所得條款中規定的來源國未達到征稅條件的部分視為"其他所得".
根據上述規定,協定中其他所得范圍的掌握應考慮國內法的規定.如果某項所得國內法未規定征稅的,則不能因協定規定來源國有征稅權而征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在上述規定中,"其他所得"的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目前,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對"其他所得"的來源地判斷沒有明確文件規定.境外公司在境內未構成機構、場所,或者境外機構在境內構成機構、場所但該賠償款與境內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在未有明確規定前提下,境外公司取得的賠償款不需要在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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