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手寫發票納稅人識別號怎么看?
答:
《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對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具具體規定是:“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該公告還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綜上:營改增后,手寫發票已被取消,在開開具和索取增值稅普通電子發票時,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須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增值稅普通發票必須填寫識別號,其他普通發票凡是有納稅人識別號填寫位置的都需要填寫,沒有地方填寫的就不用。如果還需要更多的財會知識,歡迎持續關注會計學堂,多位老會計在線為大家解疑答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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