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售舊車去哪開票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公司賣出舊車的稅務處理
首先不需要去稅務局辦理增加稅種登記手續;其次,屬于非增值稅納稅人銷售已使用過的列入固定資產的舊機動車,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如果是屬于銷售使用過的未列入固定資產的舊機動車,應按如下公式計算:應納稅款=銷售價(或評估價格)/(1+3%)*3%
購進時未抵扣進項稅額,一般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增值稅轉型前購進的固定資產:生產型增值稅下,購進固定資產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所以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其購進的固定資產未抵扣進項稅額.
(2)2013年8月1日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所以企業在2013年8月1日前購進的上述資產也未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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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