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簽合同發票由分公司開可以嗎
可以的,因為本身就是一個公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款: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根據上述規定,分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貴公司與A公司簽訂合同,由A公司供貨并向A公司付款,只是發票由其分公司開具,則相關的進項稅金不能抵扣;
2.如果A公司只是代分公司簽訂合同, 由分公司供貨并由分公司收款,則分公司開具的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金.
公司如為公司法上所要求的分公司:無獨立法人資格,有工商頒發的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法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但分公司有對外簽署合同的權利.
所以,分公司可以對外簽訂合同、收款、開發票.但法律后果由總公司承擔.但合同是由總公司簽署,合同相對人就是總公司,所以很多企業不愿意付款給分公司,或者由分公司開票.
分公司也可以開發票,但是合同也要以分公司名義簽訂.只要到當地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登記,并在所在地納稅.
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分公司與子公司]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調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揮、管理、監督的權利,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法律、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屬于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總公司分公司商品調動如何進行財稅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六)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七)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根據上述規定,商品從總公司調入分公司,若總分機構實行統一核算,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會涉及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但未涉及商品所有權屬變更,會計與企業所得稅法均不需要確認收入.
總公司簽合同發票由分公司開可以嗎?小編認為是可以的,因為本身來講他們是隸屬一個公司的,不過在實務工作中,法律后果一般由總公司承擔,很多人就不會愿意付款給分公司了,假如大家還想更多的了解相關內容,可以加入會計學堂在線課堂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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