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旅游費稅前扣除
員工旅游費企業所得可以稅前扣除嗎?
問:一公司組織員工旅游,收到旅行社開具的內容為旅游費的發票,請問該筆費用可以做為職工福利費核算,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財務通則》(2006)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不得承擔屬于個人的下列支出:
(一)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
(五)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不得承擔屬于個人娛樂、旅游等支出.企業為職工承擔旅游費用的,個別稅務機關對此做出可作為福利費開支的規定,如果本地區沒有特別的規定,那么企業在發生上述應由個人負擔的支出時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應當全額進行納稅調增.
如:《浙江省國家稅務局20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問題解答》:問:目前企業職工福利形式多樣,有旅游、療養、集中休假等,具體范圍應如何把握?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9]3號文件精神,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可以計入福利費.因此,對全體職工(普惠制)集中休假性質的旅游、療養支出,可以計入職工福利費.企業應提供內部職工休假計劃、與旅行社簽訂的合同協議、旅游發票等相關憑證.

還要關注個人所得稅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職工旅游費稅前扣除內容如上,大家都了解了嗎?企業不得承擔屬于個人娛樂、旅游等支出.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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