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股權投資是否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薄;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作為持有長期股權投資的一方,是否需要貼花,應視取得長期股權的方式而定.如果是從公司其他原有股東手上取得,則涉及"股權轉讓書據"印花稅;如果直接投資取得,因投資合同不是印花稅應稅合同,則不需要計貼印花稅.

長期股權投資的主要取得方式
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區分企業合并的類型,分別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確定形成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包括購買過程中支付的手續費等必要支出.
以發行權益性證券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成本為所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
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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