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補虧現在還是5年嗎
虧損彌補原則是:先虧先補,從虧損次年連續計算補虧年度,最長補虧年度不超過5年,超過5年仍未彌補完的稅前不再予以彌補.
就是說企業今年的盈利可以在交稅前用來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而可彌補的年限是5年,即今年的盈利最多用來彌補5年前企業的虧損,而6年前及更早的虧損不能彌補.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若還有結余則就剩下結余部分計稅上交.
為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現就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一條所稱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是指當年具備資格的企業,其前5個年度無論是否具備資格,所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
2018年具備資格的企業,無論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備資格,其2013年至2017年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均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備資格的企業,依此類推,進行虧損結轉彌補稅務處理.

彌補虧損相關內容
彌補虧損是我國國營企業發生虧損時,由國家預算或上級部門撥款彌補的部分.國營企業的計劃虧損由國家在當月一次或分次撥款彌補;超計劃虧損以及經營性虧損,須由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說明原因,提出改進措施,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由國家彌補.
彌補虧損在"利潤分配"帳戶核算.月份終了,企業按規定計算出當月應由預算彌補的虧損,借 (增) 記"應彌補虧損"科目,貸(減) 記"利潤分配"科目.
根據我國稅法有關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利潤總額都可以彌補前5個納稅年的虧損額.
當一個納稅年度的利潤全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時,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利潤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當一個納稅年度的利潤部分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時,彌補部分收入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而其他部分在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以及各項扣除后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所得稅補虧現在還是5年嗎?是的.對于所得稅不虧從18年頒布的規定年限還是5年是可以補的,具體的內容規定中都是有詳細解釋的,希望大家都能跟會計學堂小編一起認真的分析,然后按照執行.在工作中如果還有其他的問題,也歡迎隨時咨詢我們的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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