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轉稅務的非稅收入有哪些
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財政部駐地方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征收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峽水庫庫區基金、跨省際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核事故應急準備專項收入,以及國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別收益金,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
對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跨省際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峽電站水資源費2018年度的匯算清繳,繳費人向專員辦申報辦理.以后年度的匯算清繳,繳費人向稅務部門申報辦理.

自2020年2月1日起,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至稅務部門
一、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征收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以及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
二、所屬期為2019年度的上述項目費款,收繳及匯算清繳工作繼續由原執收(監繳)部門負責完成.所屬期為2020年度的上述項目費款,自2020年2月1日起,由繳費人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三、稅務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征收上述項目,具體征收機關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則確定.
四、上述項目的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五、繳費人采用自行申報方式辦理申報繳納等有關事項.申報可以使用《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附件).
六、符合非稅收入減免政策的,繳費人自行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由繳費人留存備查,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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