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主要是依據新勞動法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從上述條文規定,可歸納為兩種算法,一種普通算法,一種特別算法。
(一)普通算法(第一款):
1、工資基數: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計算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無12年限制。
(二)特別算法(第二款):
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當地社平工資三倍的,執行特殊算法,即:
3、工資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
4、計算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這個最高不超過12年針對的是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
特別提醒:最高不超過12年的限制針對的是工資高于社平工資3倍的勞動者。對于工資不高的勞動者,按照普通算法計算,并未限制最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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