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發票入賬違反了什么規定

2020-05-07 11:3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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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是我們入賬報銷最主要的憑證,我們會計人員在進行賬務處理時一定是要有相關的憑證來參照的,不然可能導致賬目混亂.那么你知道無發票入賬違反了什么規定嗎?不清楚的請跟會計學堂小編一起來看看下文的解析,相信會對你有好處.

無發票入賬違反了什么規定

會計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回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辦法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第二十一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無發票入賬違反了什么規定

財務支出未取得發票違反什么規定?

一、納稅人成本費用支出未取得發票后果很嚴重:

(一)、所發生的成本費用不允許所得稅前列支.從某種意義上說,本規定等同于處罰,而且是很嚴厲的處罰.

(二)、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處罰.

老發票管理辦法處罰條款有二:

1、36條,未按規定取得發票,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

2、39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可處以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新發票管理辦法處罰條款有三:

1、原36條改為35條,取消了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表述,但增加了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表述,實質性內容沒有改變.

2、原39條改為了41條,內容沒變.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可處以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3、新39條(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與老發票管理辦法相比,新發票管理辦法在未取得發票的處罰上,首先,從處罰條款數量上增加了一條,由2條增加到3條;其次,在處罰額度上,由原辦法最高處以10000元罰款到最高可處以50萬元的罰款.

盡管上面對未取得發票有很嚴厲的制裁,而在發票管理辦法中,并沒有關于購買方必須取得發票義務的要求.

無發票入賬違反了什么規定?通過閱讀上文我們已經知道如果沒有發票入賬違法了會計法以及發票管理的相關規定.在日常的賬務處理中,不管是入賬還是報銷報稅我們都應該有相應的發票或者其他方式的憑證來對照.更多精彩內容,請持續關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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