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增值稅抵扣范圍
我國從2009年1月1日起原來的生產型的增值稅轉為消費性的增殖稅,原則上購買固定資產的取得進行稅額可以抵扣,但是也有具體詳細的規定
<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比如營業稅的納稅人購買設備是不可以抵扣.比如購買的設備用于構成房屋建筑物構筑物的附屬設備或配套設施.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條例只規定了不可以抵扣的項目.
<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不能抵扣的項目.
另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113號
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該文專門對可以抵扣的固定資產的范圍做了進一步明確和限制,因此,一般來說,構成固定資產的設備只要不屬于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就可以抵扣.
固定資產增值稅抵扣范圍有哪些?上面會計學堂小編明確了不可抵扣范圍,只要不屬于不抵扣的范圍,就可以抵扣.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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