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研發費用一定要加計扣除嗎

2020-04-29 08:1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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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現在的企業來講,創新是唯一的出路,只有不斷的改變創新才能在眾多企業中脫穎而出,尤其對于一些研發企業來講更是不容忽視的大問題,那企業所得稅的研發費用一定要加計扣除嗎?接下來我們就好好瞧一瞧下文小編整理的相關內容.

企業所得稅的研發費用一定要加計扣除嗎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的納稅人,應自行判斷和計算可享受的加計扣除優惠,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操作要求計算加計扣除,防止出現涉稅風險.所以,研發費用在預繳所得稅時不能加計扣除,必須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才進行加計扣除.

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5條的規定:

1、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

2、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企業所得稅的研發費用一定要加計扣除嗎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誤區

誤區一:只有高新技術企業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正解: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五條第1項規定,本通知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因此,無論高新技術企業還是其他企業,只要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符合財稅〔2015〕119號對研究開發費稅前扣除的其他限定性規定,就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誤區二:小微企業不可同時享受研究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正解: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文件規定,本辦法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因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即時企業已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納應納稅所得并按20%稅率征收或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也可以同時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

同理高新技術企業也可以同時享受15%企業所得稅稅率和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兩種優惠政策.

誤區三:虧損企業不可以享受研究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正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八條規定,關于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的處理.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因此,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不論企業當年是盈利還是虧損,都可以加計扣除.

誤區四:企業從事研發活動但未形成成果,研發費用不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正解: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本通知所稱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因此企業從事研發活動不管行未形成研究成果,研發費用均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的研發費用一定要加計扣除嗎?會計學堂小編在上文已經給大家明確指出,研發費用在預繳所得稅時不能加計扣除,必須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才進行加計扣除,本文就給大家講到這,有需要的可以好好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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