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經證核銷反饋表需要帶什么資料

2020-04-23 13:5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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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某些企業來說經常需要外出經營生產,這個時候我們就必須要申請相應的外經證,對于外經證的使用你是否清楚呢?外經證核銷反饋表需要帶什么資料?如果對這些不是很了解的同學請跟我們會計學堂小編一起來看看下文的解析.

外經證核銷反饋表需要帶什么資料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需進行《外管證》核銷的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留復印件,驗原件度):

(1)原《外管證》;

(2)已開具發票和繳納稅款稅票復印件和對應的營業收入賬務處理憑證復印件;

稅務機關應審核相關資料:知

(1)審核納稅人是否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外管證》的核銷手續,如逾期辦理,則進行違法違章處罰;

(2)審核其是否將工程的收入并道入公司的經營收入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3)符合專條件的依據《外管證》信息,錄入外出經營屬地已開具稅票、發票號、金額,以及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經辦人、證明核銷人和核銷日期.

稅務機關審核后直接給予辦結.

外經證是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指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度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外經證核銷反饋表需要帶什么資料

外經證相關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簡稱《外經證》),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經證》.

目前,國稅地稅對開具證明的依據理解不一致,一種以經營范圍來劃分,納稅人外出銷售貨物、修理修配的,由國稅開具,納稅人外出經營營業稅勞務的,由地稅局開具;另一種以企業所得稅管理加以劃分,納稅人外出經營,不論是經營增值稅項目或營業稅項目的,由所得稅管理的國稅或地稅開具.

外出經營提供營業稅勞務的納稅人,在外地提供勞務取得收入時,必需向當地接受勞務方開具發票,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必須使用勞務發生地的稅務發票,勞務發生地稅務部門依據提供勞務的工作量,征收了營業稅,如果勞務發生地未征收營業稅,納稅人在機構所在地的發票開具,也要繳納營業稅,也就是說,納稅人外出提供營業稅勞務,無論有沒有《外經證》,納稅人都難以隱瞞營業稅的應稅收入,不會影響營業稅的申報繳納.

外出經營提供增值稅項目的納稅人,在外地銷售貨物取得收入時,與營業稅的規定相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經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外經證》,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因此,納稅人外出提供增值稅應稅項目,無論有沒有《外經證》,納稅人都難以隱瞞增值稅的應稅收入,不會影響增值稅的申報繳納.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外經證核銷反饋表需要帶什么資料的內容,相信閱讀上文后你一定知道答案了,在申請反饋表的時候需要按照規定持原外經證、相關的發票以及憑證等等,詳見上文.還有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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