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費是否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_》(國稅地字〔1989〕34號) 第二條規定,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査訂立的 技術合同.有關項目包括:(一) 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二) 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三) 其他專業項目.
對屬于這些內容的合同,均應按照"技術合同"稅目的規定計稅貼花.至于一般的法 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第三條規定,關于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問題.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投資管理公司與其他單位簽訂企業管理咨詢服務合同,接受其他單位 聘請,為其提供財務管理、投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內控管理等咨詢顧問服務,該合同不屬于解決有關特定技術問題,不屬于技術服務合同,不繳納印花稅.

服務咨詢合同是否交印花稅
不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只對條例列舉的合同等計征印花稅,不在列舉范圍內的合同不征印花稅.
印花稅條例附件列舉的服務合同僅僅指"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其他服務合同不在計征范圍之內,所以咨詢服務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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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