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發票不用納稅人識別號?
2017年5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17年第16號公告,明確: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其實這句話主要約束的是受票方,你受票方企業索取普票,必須向開票方提供稅號(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如果你不提供稅號,最后遭殃的不是人家開票方,而是你受票方企業,因為你的過錯過失,導致你取得的發票不合規,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總的來說,稅局的開票新政,只是要求銷售方向企業(購買方)開具增值稅普通法票時需要輸入納稅人識別號。向不屬于“企業”的購買方(如自然人、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開具增值稅普通法票,無須輸入納稅人識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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