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降為小規模怎么操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
現將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選擇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的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選擇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二)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下同)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下同)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上款規定的累計應稅銷售額.
應稅銷售額的具體范圍,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條件
凡具備上述及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均可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新辦企業自開辦之日起三個月內,具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經稅務機關測算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的,可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暫認定期最長為一年(自批準之月起滿12個月計算):
(1)會計核算健全;
(2)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
(3)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
2.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出口企業;
3.持有鹽業批發許可證并從事鹽業批發的企業;
4.水電經銷企業;
5.企業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且實行統一核算,如總機構已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分支機構也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
我們都知道,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之間是存在很大的差別的,在稅收上,小規模納稅人可以享受到更多的優惠政策.并且,小規模如果滿足條件是可以轉為一般納稅人的.上述文章中會計學堂對一般納稅人降為小規模怎么操作的問題進行了說明,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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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