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承兌拒付怎樣追索
電子承兌匯票拒付追索是指電子商業匯票(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和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后被拒絕付款,持票人請求前手付款的行為.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
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曾發出過提示付款,則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內發出過提示付款,則只可向出票人、承兌人拒付追索.
持票人因電子商業匯票到期后被拒絕付款或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原因,擁有的向票據債務人追索的權利,在下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出票人、承兌人追索和再追索權利時效,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權利時效.
(二)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追索權利時效,自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權利時效,自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電子承兌追索清償的順序是什么?
1、發出追索通知,內容包括通知的當事人,分為通知人和被通知人;通知的期限.;通知的方式和通知應記載的內容.
2、確定追索對象.該被追索人為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等被追索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3、請求清償金額和受領.
(1)請求清償金額.是指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額和費用.
(2)受領清償金額.持票人或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在接受清償金額時,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這一義務即是其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如果持票人或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拒絕履行該等義務的,被追索人即可拒絕清償有關金額和費用.
(3)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的效力.根據《票據法》第72條之規定,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其票據責任解除.
電子承兌追索清償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法律依據:
《票據法》第六十二條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票據法》第72條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其票據責任解除.
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是第二順序權利,又稱償還請求權利.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電子承兌拒付怎樣追索?會計學堂小編告訴大家,可以分兩種情況來分析,超過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和未在提示付款期內發出過提示付款,分別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和向出票人、承兌人拒付追索,好了,本文就分析完了,大家還有不清楚的可以繼續咨詢我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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