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專用章蓋在金額上可以用嗎
可以,發票章蓋在金額上,只要密碼區、稅額還有金額清楚,就不影響認證.
如果在當月就直接作廢掉重新開過就行了.如果到了次月退回來,你要先在開票系統中打印開具負數發票申請書,到稅務局審批后,回來開具負數發票沖減后,再重新開具發票給對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規定:"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發票專用章相關問題
問: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時候,發票聯和抵扣聯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存根聯和記賬聯需要蓋發票專用章嗎?
答:存根聯和記賬聯不需要蓋發票專用章.《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問:發票若未按規定加蓋發票專用章,會有什么影響?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問:蓋的發票專用章名稱和銷售方名稱不一致,該發票是否一定有問題?
答:不一定.如果是經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單位,其為代征稅款的商戶代開的普通發票,應加蓋受托代征單位的發票專用章,此時發票專用章名稱與實際銷售方(商戶)名稱不一致,是正常的.
問:現國稅局代開發票是否需要蓋發票章?還是只蓋稅務局的代開章即可?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規定,代開普通發票應指定專人負責,一般應使用計算機開具,并確保開票記錄完整、準確、可靠存儲,不可更改;暫無條件使用計算機開具的,也可手工填開.無論使用計算機開具還是手工填開,均須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否則無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一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專用發票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根據上述規定,應區分申請代開的是普通發票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時,只須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但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加蓋申請代開單位的發票專用章.
問:企業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因蓋發票專用章時沒章清,在旁邊又蓋了一個可以嗎?
答: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時,必須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政策強調"一次性".因此,只允許加蓋一個發票專用章,如果沒蓋清楚,不允許在旁邊再蓋第二個發票專用章了.
發票專用章蓋在金額上可以用嗎?一般來講,發票專用章蓋在金額上還是可以用的,但是密碼區、稅額還有金額是要非常清楚才行,這樣就不會影響認證,關于上文內容大家還有其他疑問的話,可以繼續和會計學堂小編一起探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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