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預繳少申報算偷稅嗎
不算。
一般情況下,納稅人未繳或少繳稅款會被稅務機關處罰,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形不應被罰,具體如下:
一、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
稅收征管法規定,因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致使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二、因納稅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
稅收征管法規定,因納稅人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三、預繳稅款時少繳稅款
1、預繳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企業所得稅預繳中對偷稅行為如何認定問題的復函》(國稅函〔1996〕8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是采取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征收的,預繳是為了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的一種手段……因此,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應作為偷稅處理。
2、預繳應匯算清繳的個人所得稅
主要是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可以比照企業所得稅處理。
3、預繳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對未按預征規定期限預繳稅款的,應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從限定的繳納稅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
四、應予處罰但已過處罰追究時效的情形
納稅人下列常見的未繳或少繳稅款行為應被處罰:
(1)偷稅行為;
(2)不進行納稅申報行為;
(3)逃避追繳欠稅行為;
(4)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行為;
(5)抗稅行為;
(6)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行為。
上述情形,如果超過處罰追究時效,則不應再給予處罰。
五、法定不予處罰的情形
納稅人法定不予處罰的主要情形有:
(1)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企業所得稅偷稅的認定問題解析
匯算清繳過程中會出現的問題,虛報虧損。
出現了虛報虧損是不是一定會被認定為偷稅?這里邊我們要看偷稅的法律構成要件是否完全達到。最典型的是虛報虧損可能沒有造成稅款的少繳,這種情況怎么辦?
舉個例子,如企業申報2015年的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申報的是-120萬元,后經稅務局查明,企業通過編造虛假的合同支付開票費、多開勞務發票等手段多列支出100萬元,即存在100萬的虛報虧損額。調整后企業實際應納稅所得額應該是:-120萬+100萬=-20萬。如果按虛報虧損額100萬元來計算認定偷稅數額,偷稅數額是:100萬x 25%=25萬。但如果按照實際應納稅所得額認定偷逃稅額的話就沒法認定了,因為即使把虛報虧損剔除掉之后仍然還是虧損。
在這個例子里面,虛報的一部分調整出來之后和實際相比仍然有虧損的,能不能認定是偷稅?這在之前的實務當中分歧很大,有的是直接根據虛報虧損額來定偷逃稅額;有的是實際虧損減去虛報虧損如果仍有虧損,這沒有造成稅款的少繳,那就不認定偷稅。而是按照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進行相關的處理處罰。
對于完全按照虛報虧損數額來定偷稅數額,國家稅務總局曾經先后發了兩文件作為稅務機關執法依據:一個是國稅函發〔1996〕6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虛報虧損補稅罰款問題的批復》,另一個是國稅發〔1996〕162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虛報虧損如何處理的通知》。
少繳稅款是《征管法》六十三條認定偷稅違法行為的必備構成要件,這個要件作為客觀方面,它應當是客觀的,所以應該按照實際上最終有無造成稅款少繳、不繳這個結果來認定虛報虧損這種行為手段的違法性質。把真實的虧損剔除掉之后,如果造成少繳、不繳稅款才認定為偷稅,如果仍然有虧損,不宜作為偷稅來認定。
所得稅預繳少申報算偷稅嗎?會計學堂小編告訴大家,一般情況下,所得稅預繳少申報是不算偷稅的,也不會被稅務機關懲罰,但是稅務機關還是按照桂東通知納稅人補交,責令補交還不執行的就會依法處罰,本文就為大家講述到此,更多精彩內容請繼續關注網站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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