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從7月1日起要付款方證件號了嗎?
稅務總局16號公告要求購買方是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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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從7月1日起哪些單位需要提供證件號?
國家稅務總局在5月發布《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16號)明確,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
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個人不屬于企業,因此無需提供納稅人識別號,也無需提供身份證號碼。個體工商戶也無需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此次公告針對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也就是說,卷式增值稅發票及手工發票等,沒有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不需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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