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的選擇期間在哪里?
最新個稅法規定
9月工資10月發11月申報!
"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相信大家近幾個月來都被"當月扣繳當月申報個稅"搞得焦頭爛額!注意:官方通知來啦!!
廣東、廈門稅務、北京稅務相繼發布規范、調整個稅扣繳申報的通知,糾正"當月繳納當月個稅",趕緊通知你身邊財務人員,11月、12月抓緊規范調整!
正確的順序是:9月工資-9月計提-10月發放-11月申報
很多上半月發薪的單位,一直誤報為"當月扣繳當月申報個稅";以前雖然與稅法原則不符,但也沒造成其他損失,所以就一直這么錯下來了.
特別提示
本通知太重要了!自然人稅收系統11月10日就將關閉當月申報當月繳納功能!請抓緊規范調整!!如果你身邊有財務人員或你就是財務人員,請務必分享給他或者轉到朋友圈,讓更多人知道這個消息.
稅局發的通知算是正式規范下來了,廣東、廈門率先發出公告,而之后其他省份也會發布相應的通知,所以各位會計該提前準備了,也該給老板匯報了!
財稅解讀的粉絲問了老師一個問題:如果已經當月申報當月了,甚至是稅款所屬期為11月份的,在稅局通知之前已經申報了,又應該辦?
個稅稅款所屬期為11月份的,12月份申報!

個人所得稅申報地點在哪里?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申報的申報地點第十條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的申報地點
第十條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一)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二)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 機關申報.
(三)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下統稱生產、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第十一條 取得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得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一)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二)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國境內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個體工商戶向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區分不同情形確定納稅申報地點:
1.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伙性質的,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伙性質,個人投資者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五)除以上情形外,納稅人應當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第十二條 納稅人不得隨意變更納稅申報地點,因特殊情況變更納稅申報地點的,須報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目規定的納稅申報地點,除特殊情況外,5年以內不得變更.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經常居住地,是指納稅人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關于報稅的選擇期間在哪里一文會計學堂小編就給大家講到這里,報稅是去稅務局進行申報報稅是將本月的收入,應該繳納的稅進行申報只需要到稅務局將這些數據填入申報表就可以申報了不要發票,大家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相關信息,可以繼續關注網站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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