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可以稅前列支嗎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的解釋,這類保險費是國家其他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企業應當為其職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險,而不是企業自愿為職工投保的所謂人身安全保險.
《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1號)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五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煤礦企業必須為煤礦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4號)第二十條規定,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政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當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礦井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
企業按國家規定必須或應當為職工辦理的人身保險,可以稅前扣除.
(二)其他商業保險
對于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目前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參照企便函[2009]33號文第一條第八項的規定,企業為因公出差的職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險可以稅前扣除.
企業按照相關行業的規定購買的保險,參照企便函[2009]33號文的解釋,屬于按國家規定購買的保險,應可以稅前扣除.例如員工出差乘坐長途客車購買的道路旅客運輸承運人責任險等:
2004年7月1日施行的《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企業為職工購買的商業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嗎?
對于是否稅前扣除,比較適用于高危職業,如果企業是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礦井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以及為因公出差的職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險,可以稅前扣除.但為其他職工購買的意外傷害險、意外醫療險及意外門診險不能在稅前扣除.
因為現在國家尚未對"其他商業保險費"和"特殊工種職工"進行界定,只有《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第一條第(八)款規定,如為從事高危工種職工投保的工傷保險和為因公出差的職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險列入稅前扣除范圍.
我們知道企業為員工投保的員工意外險是意外險的一種,是企業給員工購買的意外保險,也屬于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承保的風險是意外傷害.通常,保險公司的意外險產品對意外傷害定義是: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一般針對不同類型的公司會有不同的保險要求,團體意外險和高危行業險,都是企業和個人自愿參與投保的險種,雖然不具有強制性,但是只要是正規的企業,尤其是涉及危險品生產、事故發生率高的企業,都應該為員工購買意外傷害險.而且,僅作為基礎保障的工傷保險,并不能完全保障這些員工的利益.同時,除了幫員工購買團體意外險、高危行業險外,企業還可通過購買雇主責任險或者公眾責任險等來分散風險.
為員工買的商業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嗎?
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保險可以稅前列支嗎?會計學堂小編認為從目前國稅總局的公告來看,明確了將進行稅前扣除的責任險為雇主責任險和公眾責任險,企業投保的其他責任險是否也可以進行稅前扣除仍有待進一步明確.大家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繼續和小編交流.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