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額征稅所得稅和增值稅計稅依據一樣嗎

2020-01-08 11:3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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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財務人員在做賬的時候遵循一個潛規則,就是對外開具多少發票,會計收入就做多少,所得稅就申報多少.似乎覺得這樣做就最為安全,因為始終保持所有的開票收入都同期申報繳納了企業所得稅.但實務中這樣真的就安全嗎?差額征稅所得稅和增值稅計稅依據一樣嗎?

差額征稅所得稅和增值稅計稅依據一樣嗎

(一)一般納稅人:計稅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含稅價款)÷(1+對應征稅應稅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二)小規模納稅人:計稅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含稅價款)÷(1+征收率).

1.差額征收是指營業稅項目,"營改增"試點地區延續該政策,8月1日后由于全國推廣,那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就沒有這個政策了.

2.差額征收,差額=總營業額-支付給另外的營業額(成本),如,工程應計稅的營業額=總工程營業額-分包工程的營業額.如,旅游應計稅的營業額=旅游總收入-支付給外地地接的費用.

增值稅與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財稅2016年36號文中針對營改增行業也做了相應規定:

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差額征稅所得稅和增值稅計稅依據一樣嗎

兩個地方規定的基本邏輯是一樣的,基本關注三個要點:

第一,應稅行為什么時候發生的?如果是貨物就是銷售行為,如果是服務就是服務提供,如果應稅行為都沒有發生,納稅義務通常也沒有發生;

第二,是否已經收錢或到了合同約定的收錢時間?應稅行為發生不是唯一判斷,同時還要看款項是否收到,如果應稅行為發生且合同約定收款時間已經到了,增值稅納稅義務也發生;

第三,發票是否開具?正常情況下沒有交易發生發票當然不能隨意開具,實務中常見的是在交易過程中發票先行開具的情況,如果和交易發生只是一個短暫的時間差當然也是沒有問題的,但增值稅納稅義務就要求以發票開具作為時間節點.

2、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所得稅收入確認標準主要是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中做了規定,不同業務行為確認標準稍有不同,以銷售商品為例:

一、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這個標準很清晰的表達了所得稅"權責發生制"的基本原則,無論是否收款,只要實際交易發生,就應當確認所得稅收入.

增值稅和所得稅收入確認哪里不一樣?

其實從上面的政策分析可以看出,增值稅和所得稅確認收入的原則是有差異的,當然在大多數情況下,企業發生銷售行為,增值稅和所得稅納稅義務是同時發生的,但還是要特別注意可能產生差異的地方.我嘗試著將常見的差異列出供大家參考:

1、租賃行業收入差異

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比如房屋對外租賃,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增值稅應馬上繳納,開具發票,而所得稅應按照權責發生制逐步確認收入.

2、固定資產清理收入差異

企業機器設備固定資產清理,轉讓收入應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而所會計處理只將轉讓收入與凈值的差額轉入損益即可,因此所得稅收入確認也同會計一樣只考慮差額.

3、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

銷售商品嚴格按照購進和銷售兩項業務來處理.按照售價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回購商品按照購進商品確認增值稅進項稅額.

企業所得稅根據業務實質分為兩種情況,一般情況下,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特殊情況下,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利息費用.

4、視同銷售差異

增值稅視同銷售和所得稅視同銷售的規則不完全相同,比如企業外購物品用作對外無償贈送(無論是在經營中還是促銷中),增值稅通常要求視同銷售,而所得稅并不要求視同銷售,正常計入相關費用即可.

5、先開發票的情況

前面說過,如果先開發票增值稅當然應當正常申報確認收入,但銷售行為未發生的或者服務未提供的,所得稅通常不確認收入.當然實務中還是建議確保開票和交易盡可能保持一致,避免出現風險.

差額征稅所得稅和增值稅計稅依據一樣嗎一文會計學堂小編就講完了,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同所得稅并不完全一致,因此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收入同所得稅納稅申報收入不同非常正常,強行讓二者保持一致反而可能引發風險;實務中常見的二者差異有五個地方,財務人員在遇到這五種情況時應按照稅法處理,各自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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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年47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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