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票時怎么操作收款人 復核人 開票人

2020-01-07 15:1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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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咨詢開發票時怎么操作收款人 復核人 開票人,大概內容如下:自己開出去一張發票,由于發票票面的開票人和復核人為同一人,對方單位拒收發票,所以自己有可能還得作廢重開,他詢問我這個到底可不可以是同一人?

開發票時怎么操作收款人 復核人 開票人

先看稅法的解釋:

國家稅務總局于2014年12月27日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條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經濟活動以及發票管理需要,確定發票的具體內容.

查遍這一條發票開具的規定,我只找到開票人是發票的基本內容,沒有填寫開票人發票就屬于不合規發票,稅前不能扣除,所以財務有權拒收,可是有規定必須填寫收款人和復核人嗎?有明確規定收款人、開票人和復核人必須為不同的人員嗎?

顯然是沒有的,有人和說:肯定在某些條款里規定了,我對他說,你沒有資格和我討論這個問題,你如此肯定,你拿出條例來,既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那么按照法無禁止即可行的原則,我想怎么開就怎么開,你管得著嗎?

又有人提出來某省地方稅務局曾經明文規定,我覺得你又在說謊,還是看看上面的第四條,最后一句: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經濟活動以及發票管理需要,確定發票的具體內容.,明確了省以上稅務局機關才有這個權利,其他人即使你顯得,你也沒有這個權利.

再說凡是做過財務的都清楚,在專票認證時有沒有因為開票人和復核人一致就認證不通過呢?我想這個單位每一個財務人員心中都應該有數吧?

從會計法角度考慮,有沒有這一條規定呢?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正的新版《會計法》第五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會計法是非常考慮業務實質的,有很多企業根本就沒有條件設置那么多會計崗位,如果非得按照開票人、收款人和復核人設置崗位,那么至少的三個崗位,可是對于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設置如此多的會計崗位,純屬吃飽了撐的,浪費錢,這也不符合國家倡導的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戰略啊

所以從這個角度考慮,如果能提出開票人和復核人必須不能為同一人的財務人員,那么足以反映出自己不僅僅財務水平低下,同時也折射出經營視野的欠缺.

其實,國家在設置發票的這三個功能,只是從一個簡單的原始憑證的角度考慮,很簡單企業業務流程或者是平時的財務流程就是這樣,有人粘貼原始憑證,有人收款,有人審核,如果你不相信,拿出你單位的費用報銷憑證,看看有沒有這三個功能?自己反思一下對于日常的費用報銷是不是這樣一個流程,這只是處于企業內部控制而言

可是難道沒有這么明確的分工,企業內控就真的不好嗎?我看不見得,有很多企業就是一個會計,一個出納,也做得很好的,即使這樣會導致人家的內控不好,那也是人家的事,即使對方倒閉了,也沒用你捐款不是?

所以,結論就是開票人必須填,但是與收款人、復核人到底是怎么樣的關系,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要聽風就是雨,這不是財務的作風,財務的作風是嚴謹,而不是猜測和假設.

開發票時怎么操作收款人 復核人 開票人

開票人必須填寫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訂版)》,《國務院令2010年第587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

的決定》,《國稅發[2006]15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

的通知》都沒有找到明確的答案.但:

1.《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

的決定》第四條規定"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由此看出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開票人,也就是說,"開票人"屬于發票的基本內容,不能缺少.如果發票上印有開票人的位置而沒有填,這個發票的內容就不完整,就不符合規定,就有不能作為稅務憑證的風險.(沒有印開票人,比如手撕票,當然就是稅務機關的問題了,我們不管).

2.國務院令第587號文第二十二條找到了"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欄目如實開具",那么規定的欄目究竟指代的是哪些欄目?是否包含收款人、復核人、開票人呢?

有專家說,不僅要有復核人,復核人與開票人還必須是不同的人.

曾經看到一個網上關于發票相關問題的問答:

問:開發票時,發票內容中收款人,復核人,開票人能填寫同一個人嗎?

答:開票人不能和復核人為同一人,最好是分開.

照我說,這個回答本身就信心不足.既然"不能為同一人",那建議就應該是"必須"分開,怎么又成為了"最好"分開了呢?可見,自己都沒有搞清楚.

至于"復核人"呢?

它顯然不屬于發票的基本內容,是一個可有可無的內容.進一步講,開具發票后,要不要復核?

《發票管理辦法》(587號國務院令)及其實施細則,都沒有提出復核的要求.就是說,如果不復核,完全是合法的.當然,復核了,貌似也不算違法,因為也沒有不準復核的規定.

專票認證不涉及復核人的填寫,填不填都能通過.有疑問的只能是查賬的稽查.如果哪位稅務檢查人員提出,發票沒有寫"復核人",違規!

納稅人最簡單的回答就是:"對方說開票后根本就沒有復核,自然沒有復核人."誰能說這張發票違規?違哪個規?

明明沒有復核人,卻造假填一個復核人,才是真正弄虛作假的違規行為.

那么,如果有復核人時,開票人與復核人能不能是同一個人呢?

有人斬釘截鐵地說,"不行",否則復核就沒有意義了.

誰說不能自己開票、自己復核?法無禁止就是可為.自己開票自己復核,總比只開票不復核要好一點點吧.這是企業自己的事.

那么,如果沒有復核人,或者復核人與開票是同一個人,能不能說明一般納稅人企業的內控缺失呢?

顯然,誰也不能僅憑發票上的復核問題,就能判定企業內控缺失.開發票并不是天大的事,要不要復核,完全是企業自己的事.

開發票時怎么操作收款人 復核人 開票人的問題會計學堂小編就不再贅言了,根據發票管理制度上并未明確要求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列明開票人、復核、收款人名稱,但建議企業從完善內部管理,避免稅收風險角度,如實填寫開票人員、復核、收款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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