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增值稅免稅項目有哪些
民營醫院自取得執業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給予下列優惠:
對取得的醫療服務免征營業稅.
對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
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3年免稅期滿后恢復征稅.
民營醫院應承擔哪些稅收
1、增值稅稅,收入為計稅基數,稅率5%,但醫療服務的收入可以免增值稅.
2、附加稅,主要是城建稅(7%);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費附加(2%,有的地區沒有此稅),計稅基數為增值稅.
3、其他稅種,如印花稅,按賬冊貼花,普通賬冊每本5元;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等.
4、所得稅,稅率25%,財政撥款、捐贈收入等為免稅收入,可以不納所得稅,計稅基數為利潤和不能稅前扣除項.
醫院增值稅免稅收入怎么做賬
答:增值稅免稅收入的會計處理,實務中主要有兩種方法.一是價稅分離記賬法,二是價稅合計記賬法.
1.價稅分離記賬法
政策依據:《財政部關于減免和返還流轉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字〔1995〕6號,以下簡稱6號文件)第二條二款規定,對于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會計處理:銷售免稅項目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直接減免時,按照銷項稅的金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
2.價稅合計記賬法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具糧食銷售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明電〔1999〕10號,以下簡稱10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當比照非免稅貨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記賬銷售額為"價稅合計"數.
會計處理:銷售免稅項目時,按價稅合計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增值稅免稅收入如何開發票和記賬?
答:1、增值稅免稅收入,就是不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收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選擇免稅貨物(勞務),那么開出來的發票就是不含稅金額.如果開具網絡發票或手工發票,直接開免稅金額就可以了.
2、記賬: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營業稅政策
2008年修訂通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修訂前為第六條)規定:"下列項目免征營業稅:(三)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并未將醫療機構做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的區分.
(一)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中,開始出現"營利性醫療機構"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區別對待.不過,該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對于"非營利性醫療結構",42號文件規定:"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不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不得享受這項政策."并對醫療服務做出界定:"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服務機構對患者進行檢查、診斷、治療、康復和提供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往宿和伙食的業務."
對于"營利性醫療機構",42號文件規定:"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但為了支持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發展,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給予下列優惠: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關于"營利性醫療機構"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判斷,42號文件規定,醫療機構需要書面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明其性質,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進行設置審批和登記注冊,并由接受其登記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核定,在執業登記中注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營利性醫療機構".
(二)2006年1月1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稅[2000]42號文件的審查意見》(財稅〔2006〕4號)對福建省財政廳和地稅局的批復中表達了兩層意思:一、《營業稅暫行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國務院有權對其進行修改.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關于城鎮醫療衛生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6號)規定:"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放開,依法自主經營,照章納稅",因此,財稅〔2000〕42號規定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征收營業稅,是合法有效的.
筆者認為,該批復的理解存在歧義.國辦發[2000]16號的表述是"照章納稅",但"照章納稅"未必等于一定納稅.
(三)2010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8號)中明確規定:"營利性醫療機構按國家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自主定價,免征營業稅."也就是說,即便是營利性醫療機構,也免征營業稅,并未附加其他條件.
吊詭的是,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該《意見》的制定部門包括發改委、衛生部、財政部、商務部、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唯獨不見國家稅務總局的身影.也就是說:國務院從來沒有說過營利性醫療機構不免營業稅,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說的,而且42號文已經失效.
(四)2015年6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15〕45號)規定:"對社會辦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營業稅."這里的"免征營業稅",也未區分營利性醫療機構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醫院增值稅免稅項目有哪些的問題小編就講完了,營改增后,在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的待遇方面,并不存在"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的概念.不過,在國辦的文件中,仍然有"營利性醫療機構"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之分,原因在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企業所得稅等方面的差別待遇,與增值稅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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