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損失對應的進項稅額如何才能轉出?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而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所稱的非正常損失卻包括三項,即:
(一)自然災害損失;
(二)因客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三)其他非正常損失。
可以發現去掉了自然災害損失,因為自然災害損失不屬于人為控制的,同時去掉了可以引發各地國稅部門浮想聯翩的其他非正常損失,另外加進了因管理不善造成丟失一項。
可見,需要進項轉出的非正常損失的前提必須是管理不善,后果必須是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也就是說如果不是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也不應當作進項稅轉出。
值得注意的是,因承運人導致的損失不屬于管理不善,進項稅額不應當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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