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預繳稅款怎么算?
答: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等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銷售和出租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其預繳稅款計算如下:
納稅人轉讓不動產(不含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項目)預繳增值稅的處理
1.其他個人以外的納稅人轉讓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作為計稅依據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1+5%)×5%
2.其他個人以外的納稅人轉讓其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計稅依據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5%)×5%
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預繳增值稅的處理
1.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11%)×3%
2.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除個人出租住房外),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預繳增值稅的處理
1.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納稅人在經營所在地應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處理
根據財稅〔2016〕74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舉例說明:假設A市甲建筑公司(一般納稅人)于2016年5月中標B縣某項目,2016年8月取得建筑工程收入1998萬元,其中支付購入建筑材料款價稅合計為819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19萬元).B縣所在地城建稅稅率為5%,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地方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2%.
1.向項目所在地B縣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
當期應預繳增值稅為1998÷(1+11%)×2%=36(萬元)
2.向項目所在地B縣主管地稅機關繳納城建稅
當期應繳城建稅為36×5%=1.8(萬元)
3.向項目所在地B縣主管地稅機關繳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當期應繳納教育費附加為36×3%=1.08(萬元)
當期應繳納地方教育費附加為36×2%=0.72(萬元)
納稅人在機構所在地應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處理
根據財稅〔2016〕7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根據上述案例,納稅人回到機構所在地應向A市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向A市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A市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地方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2%.
1.向機構所在地A市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應繳納增值稅為1998÷(1+11%)×11%-119-36=43(萬元)
2.向機構所在地A市主管地稅機關繳納城建稅
應繳納城建稅為43×7%=3.01(萬元)
3.向機構所在地A市主管地稅機關繳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應繳納教育費附加為43×3%=1.29(萬元)
應繳納地方教育費附加為43×2%=0.86(萬元)
工程增值稅預繳稅款怎么計算出預征稅額?
計算方法如下:
1、一般計稅方法:預繳增值稅稅款=預售房款÷(1+10%)×3%.
2、簡易計稅方法:預繳增值稅稅款=預售房款÷(1+5%)×3%.
只需要將數值套入公時計算即可.
擴展資料:
預征稅額:
一、房地產開企業取得預收款需要預繳稅款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八款:9.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計稅方法的選擇,對取得預收款按照如下公式計算:
預繳稅款=預收款/(1+稅率/征收率)*3%
[政策依據]:稅總〔2016〕18號公告
第十一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3%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
第二十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5%)×3%
二、建安業取得的預收款及異地(非同一行政區劃)提供建筑服務取得收入時需要預繳稅款
[政策依據]:財稅〔2017〕58號 第三條: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三條: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稅總〔2016〕17號公告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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