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通行費財政部監制能稅前抵扣嗎
財稅「2016」47號:二、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及征收政策(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取得的財政監制的通行費收據不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
財政票據、增值稅普通發票和營業稅發票的區別.主要看票據監制章:
--財政票據上監制章印有"財政票據監制章 中央或***省市 財政部監制"的字樣;
--增值稅發票上監制章印有"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 ***省市 國家稅務總局監制"的字樣;
--營業稅發票上監制章印有"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 ***省市 地方稅務局監制"的字樣.

1.政策期限
【提醒】雖政策分為兩段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和2016年8月1日起執行,停止執行時間另行通知,2016年7月份的通行費的發票,還可以在8月及以后按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2.可抵扣憑證
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
(1)取得的通行費發票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是說取得通行費增值稅普通發票也屬于增值稅抵扣憑證,通行費普通發票抵扣時不需要認證,是按照發票上注明的金額計算抵扣.
(2)發生在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間的通行費,可以憑取得營業稅發票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也是按照發票上注明的金額計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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