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費稅前扣除限額的相關規定
稅法對會務費沒有規定相關內容,但稅法對會議費的稅前扣除作出了相應規定.
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例如:A企業2008年度發生會務費、差旅費共計18萬元,業務招待費6萬元,其中,部分會務費的會議邀請函以及相關憑證等保存不全,導致5萬元的會務費無法扣除.該企業2008年度的銷售收入為400萬元.
試計算企業所得稅額并擬進行納稅籌劃.
根據稅法的規定,如憑證票據齊全則18萬元的會務費、差旅費可以全部扣除,但其中憑證不全的5萬元會務費和會議費只能算作業務招待費,而該企業2008年度可扣除的業務招待費限額為2萬元(400萬元×5‰).
超過的9萬元(6萬元+5萬元一2萬元)不得扣除,也不能轉到以后年度扣除.僅此項超支費用企業需繳納企業所得稅2.25萬元(9萬元×25%).

企業代扣代繳員工餐費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
扣的是什么稅,如果是員工的個人所得稅就是稅后扣除,因為餐費也是工資收入的一部分.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的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的應該扣稅.
會議費支出稅前扣除,沒有限額,并非沒有限制!
與招待費、廣告費等限額扣除不一樣,只要真實、合理的會議費支出都是允許稅前扣除的.但是,沒有限額,并非沒有限制.目前,各地稅務機關一般都是按《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的規定來掌握(文件雖廢止,但規則依舊有效)會議費允許扣除的標準.根據該文件規定,會議費稅前扣除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盡管如此,有的納稅人仍然認為,會議費有很大的"操作"空間,只要能少繳企業所得稅,值得在這上面動一番腦筋.
案例:一家單位有一張會議費支出憑證,后面附了會議通知、會議日程、會議發票(查驗為真)等證明資料.應該說,按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的要求,該會議費支出,稅前扣除沒問題.
但是,檢查人員仔細查看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后,心生疑慮:一是這筆金額為整數;二是對于這個一般性的會議來說,金額明顯偏大;三是發票由一家大酒店開出,而印象中,這家酒店只提供餐飲服務.
雖然有疑點,但檢查人員并沒有從被查單位這里找出更有力的證據.怎么辦呢?方法自然是從對方入手.檢查人員從"金三"平臺查到了開出發票那家大酒店財務室的聯系方式,把電話直接打給了這家酒店的報稅員,她一聽是稽查局的,有些緊張,當問到20萬元會議費的問題時,她吞吞吐吐,不太想說.檢查人員采取了攻心戰術:"我們并不想查你們,你只要告訴我,收取20萬元會議費,你們提供了什么樣的服務就行,如果你不說,也行,我們把你們也列入稽查,再查出你們的涉稅問題,就不太好辦了,老板恐怕也不會答應你,希望你理解我們的用意……"
她聽了有些害怕,然后說,我先查下,過會兒給你回電話.過了一會兒,電話打過來,她說,具體的內容,由于時間比較長,資料已經歸檔,但從你提供的情況看,應該是辦的餐費儲值卡……
問題水落石出.原來,這筆所謂的會議費,是被查單位在這家酒店辦的一張儲值卡,金額20萬元,專門用于定點在這家酒店對外接待,根本不是會議費.
這個問題應當如何處理?
應調增該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果造成少繳稅款的,還要追繳、加收滯納金并處以少繳稅款的罰款.既然是餐飲、用于接待之用,按規定要按照發生額的60%、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0.5%限額扣除.那么,在計算時,是不是要把20萬元全額作為招待費計算允許扣除數呢?顯然不行,因為,20萬元雖然一次性計入了管理費用,但卻是分次消費的,在一個納稅年度也可能并未消費完,所以,要根據儲值卡的消費清單,只有在當年實際發生的消費金額才可以作為允許限額扣除的計算依據.
會務費稅前扣除限額的相關規定小編就講完了,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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