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什么要彌補虧損
一般提到這個說法,主要是因為企業所得稅有個五年可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優惠.即在虧損發生的以后五年內,取得的利潤可以先彌補虧損,彌補后還有利潤的,再交企業所得稅.
主要是為了計算當年彌補虧損后的應納稅所得額之用.
彌補虧損五年怎么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 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彌補虧損期限,是指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發生虧損,準予用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彌補,1年彌補不足的, 可以逐年連續彌補.
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當納稅年度內企業取得的收入可以彌補前五年的虧損總額,無論前五年是否全部發生虧損,本年度的收入只能彌補此前五年內發生的虧損額.
虧損彌補原則是:先虧先補,從虧損次年連續計算補虧年度,最長補虧年度不超過5年,超過5年仍未彌補完的稅前不再予以彌補.
就是說企業今年的盈利可以在交稅前用來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而可彌補的年限是5年,即今年的盈利最多用來彌補5年前企業的虧損,而6年前及更早的虧損不能彌補.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若還有結余則就剩下結余部分計稅上交.

企業彌補虧損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1、企業發生虧損,可以用次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次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
2、企業發生的虧損,5年內的稅前利潤不足或虧損彌補時,用稅后利潤彌補.這種方式不確認遞延所得稅.稅法上在計算應稅所得時不能扣除虧損余額.
3、企業發生的虧損,可以用盈余公積彌補.借記"盈余公積" 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 科目.
彌補虧損相關法規?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從2004年7月1日后,已取消虧損確認和彌補的審批手續,納稅人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當年有虧損或彌補虧損的,需報送下列資料到主管地稅局備案: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四《稅前彌補虧損明細表》;
2、《企業年度虧損或稅前彌補虧損申報表》;
3、屬于彌補虧損的另報送《彌補虧損臺帳》復印件.
具體辦理指引,可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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