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補上年虧損所得稅怎么計提
可抵扣虧損是指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準予用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彌補的虧損.所以是按稅法規定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部分計提虧損.
與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其確認條件與其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相同,即在能夠利用可抵扣虧損及稅款抵減的期間內,企業是否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抵扣該部分暫時性差異.因此,如企業最近期間發生虧損,僅在有足夠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可供利用的情況下或取得其他確鑿的證據表明其于未來期間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情況下,才能夠確認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在計未來期間是否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該部分可抵扣虧損或稅款抵減時,應考慮以下相關因素的影響:①在可抵扣虧損到期前,企業是否會因以前期間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轉回而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②在可抵扣虧損到期前,企業是否可能通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③可抵扣虧損是否產生于一些在未來期間不可能重復發生的特殊原因;④是否存在其他的證據表明在可抵扣虧損到期前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在確認與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時,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在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到期前,企業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的估計基礎.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如何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2006)第十五條規定,可以用稅前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不需要做會計分錄的.
企業對于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準則對"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的判斷只給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實際工作中企業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在確定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包括未來期間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及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因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轉回而增加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應提供相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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