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補上年虧損所得稅怎么計提

2019-12-24 13:4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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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那么彌補上年虧損所得稅怎么計提,很多會計朋友常常不知道,在我們平時的工作中也會遇到,小編為你整理了的相關資料.不知道的朋友們不要著急,看完本文的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一起看看下文!

彌補上年虧損所得稅怎么計提

可抵扣虧損是指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準予用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彌補的虧損.所以是按稅法規定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部分計提虧損.

與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其確認條件與其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相同,即在能夠利用可抵扣虧損及稅款抵減的期間內,企業是否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抵扣該部分暫時性差異.因此,如企業最近期間發生虧損,僅在有足夠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可供利用的情況下或取得其他確鑿的證據表明其于未來期間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情況下,才能夠確認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在計未來期間是否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該部分可抵扣虧損或稅款抵減時,應考慮以下相關因素的影響:①在可抵扣虧損到期前,企業是否會因以前期間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轉回而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②在可抵扣虧損到期前,企業是否可能通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③可抵扣虧損是否產生于一些在未來期間不可能重復發生的特殊原因;④是否存在其他的證據表明在可抵扣虧損到期前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在確認與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時,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在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到期前,企業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的估計基礎.

彌補上年虧損所得稅怎么計提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如何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2006)第十五條規定,可以用稅前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不需要做會計分錄的.

企業對于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準則對"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的判斷只給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實際工作中企業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在確定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包括未來期間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及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因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轉回而增加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應提供相關的證據.

以上就是彌補上年虧損所得稅怎么計提全部內容.你知道了嗎?最好的辦法就是把這個知識點記在心里吸收掉,這樣以后碰到這種問題就會了,財務人必須熟知,謝謝大家的閱讀,歡迎咨詢會計學堂線上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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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師:是的,如果你能彌補上年度虧損,你可以免除計提所得稅。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所謂“彌補上年度虧損”,就是將當年的利潤用于補充或抵消之前年度的虧損。而對于免征所得稅的程序,它的實施,也要經過嚴格的審核和簽字程序,以證明實際上已經彌補了上年度的虧損,從而達到免征所得稅的目的。此外,為了進一步增強企業的納稅義務紀律,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政府會對企業實行所得預扣預繳,即對企業每月月底按所得額度繳納所得稅,而企業可以在下一年度扣除上年月度預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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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填法   “企業彌補虧損是用最近的盈利年度依次彌補”的。關于“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的年度,如2004年的虧損,最近的年度依次為2005年、2006年。。。直至2009年,彌補虧損的上述年度,前1年、前2年。。。   又比如A公司2009年度如果虧損15萬元,那么2004年度剩余的虧損25萬元,在2009年度最后一年匯算清繳中不能彌補,A公司將失去彌補的機會。此外2007年度“可結轉到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將會是90萬元,此時2009年度“可結轉到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是90+15(2009年度虧損)=-105萬元!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實例   A公司2009年盈利200萬元(即主表23行“納稅調整后所得”100萬元),可用于彌補2009年以前5年尚未彌補的虧損,并按順序彌補。《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制如下:   報表填制分析:   1、本年為2009年,依次往前推第五年為2008年,第四年為2007年,第三年為2006年,第二年為2005年分別填入第1列的6行、5行、4 行、3行、2行。A公司2009年當年盈利200萬元,在2列6行填入200;2008年申報表反映盈利180萬元,同年,經稅務機關確認,從被合并企業 轉入虧損額80萬元,且剩余彌補期為3年,因此,分別在2列5行填入180,在3列5行填入-80,合計100填入4列5行。將2007年、2006年、 2005年的盈利或虧損分別在2列4行填入-200、在2列3行填入-50,在2列2行填入-500.   2、A公司2005年的虧損 500萬元未在2006年、2007年彌補,在2008年彌補100萬元,在2009年彌補200萬元。因此,在第二行的6列、7列、8列分別填入0、 0、100,2行9列合計為100;A公司2006年的虧損50萬元尚未彌補,在3行的7列、8列里,以及9列合計數均為0;A公司2007年虧損200 萬元,在第4行的8列、9列均應填0;2008年為獲利年度,不存在彌補情況,因此,該行9列的數據為空。   3、按虧損的彌補順序, 先用2009年的盈利200萬元彌補2005年度的虧損400萬元,在本表的10列填入200,2005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200萬元結轉下一年繼續彌 補,在本表的11列2行填入200.2006年的虧損50萬元、2007年的虧損200萬元,在2009年不足以彌補,分別在本表的10列3行、4行填入 0、在本表的11列3行填入50、4行填入200.   在本表的10列6行填入合計數200,并將該數據填入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申 報表主表的24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在本表的11列7行填入合計數450,包括2005年尚未彌補的虧損200萬元、2006年尚未彌補的虧損50萬 元和2007年未彌補虧損200萬元。   (三)A公司2010年“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的填制   A公司2010年實現盈利400萬元,《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制如下: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三)(見附件)   報表填制分析:   1、本年為2010年,依次往前推第五年為2009年,第四年為2008年,第三年為2007年,第二年為2006年,第一年為2005年,分別填入第 1列的6行、5行、4行、3行、2行、1行。A公司2010年當年盈利400萬元,在2列6行填入400;2009年申報表反映盈利(納稅調整后所 得)200萬元,加上2010年稅務稽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0萬元,因此,在2列5行應填入合計數260.將2008年、2007年、2006年、 2005年的盈利或虧損額分別在2列4行填入180、在2列3行填入-200、在2列2行填入-50、在2列1行填入-500.另將2008年從被合并企 業轉入的虧損額80萬元,在3列4行填入-80,合計100填入4列4行。   2、A公司2005年的虧損500萬元,未在2006年、2007年彌補,在2008年彌補100萬元、在2009年彌補260萬元。因此,在1行的5列、6列、7列、8列分別填入0、0、100、260,1行9列合計360.   A公司2006年的虧損50萬元,尚未彌補,在2行的6列、7列、8列以及9列合計數,均為0.   A公司2007年虧損200萬元,尚未彌補,該行的7列、8列、9列的數據均為0.   A公司2008年的合計盈利額100萬元,不存在被彌補的情況,因此,該行的8列、9列、10列、11列均為空。   A公司2009年盈利260萬元,不存在被彌補情況,因此,該行的9列、10列、11列均為空。   3、按虧損的彌補順序,首先,用2010年的盈利400萬元彌補2005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140萬元,在本表的10列1行填入140.至此,2005 年度的虧損500萬元,分別在2008年彌補100萬元、2009年度彌補260萬元、2010年度彌補140萬元,未超出5年得彌補期限(假設2005 年的虧損在第五年沒有彌補完,也不得結轉以后年度繼續彌補,即11列1行不得填寫數據)。其次,用2010年盈利補虧余額260萬元(400-140), 計算彌補2006年的虧損額50萬元,分別在本表的10列2行、11列2行填入50和0.再次,用2010年剩余的盈余額210萬元(260-50),計 算彌補2007年虧損200萬元,分別在本表的10列3行、11列3行填入200和0.這樣,2006年度虧損50萬元、2007年度的虧損額200萬元 彌補完畢。   在本表的10列6行填入合計數390,并將該數據填入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主表的24行“彌補以前年度”,在本表的11列7行填入合計數0.至此,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全部得以彌補,201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填入主表的第25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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