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證開具后如何繳稅?
開了外管證,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及一部分營業稅,回機構所在地納稅,不在經營地納稅;但如果稅法規定在經營地納稅的,那就要將稅款在經營地交納。比如:建筑安裝業務,納稅地點是建筑勞務發生地,要向建筑工程所在地地稅機關交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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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證開具后如何辦理報驗登記?
根據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建筑業和房地產開發業《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管理的通知(渝地稅發〔2014〕14號)規定:納稅人應當自《外管證》簽發之日起30日內,實際經營活動之前,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驗登記。逾期未辦理報驗登記的,所持證明作廢,納稅人需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請開具。納稅人外出經營開具《外管證》,自其在同一區縣(自治縣)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累計超過180天后,所從事的項目建設或開發仍未結束的,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再要求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續開《外管證》,也不再將報驗登記轉成臨時稅務登記。
外管證開具要怎么開?
外管證全名叫做《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1]
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簡稱《外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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