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附加費和地方教育附加費滯納金如何交?
答: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二條的規定,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沒有規定的,依照其他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由于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屬于基金(費),不屬于稅收的范圍,因此,補申報時不需加收滯納金。
滯納金指針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它是稅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
看完本篇文章,相信您應該知道了,未及時申報上月的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補申報時是不用被加收滯納金的。更多精彩內容您也可以關注會計學堂,期待您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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