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收入確認原則有哪些
出口商品外銷收入的確認包括入賬時間和入賬金額兩方面,其確認的正確與否將直接影響出口退稅的所屬期和退稅額計算的準確性,從而對出口退稅管理工作產生重要影響.其中相關制度規定不統一,造成各企業對外銷收入的確認標準不同. (一)企業會計準則銷售收入的確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上述確認條件中對外銷收入確認最有意義的是第一條和第三條. (二)稅法對應稅商品收入實現條件的規定 稅法對應稅商品收入的確認沒有原則性規定,但作了列舉式的解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應稅商品外銷收入的實現,也即納稅義務行為的時間,具體根據納稅人銷售結算方式不同來確認:(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商品,不論商品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為發出商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商品,為商品發出的當天;(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商品,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6)視同銷售商品行為,為商品移送的當天. (三)出口商品應退稅收入申報時間的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出口商品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規定,出口企業自營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商品,可在商品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后,憑有關憑證按月申報退(免)稅.目前,我國對企業出口商品外銷收入的入賬時間規定:企業出口商品不論以何種方式報關出口,均以取得提單并向銀行辦妥交單手續的日期作為出口商品外銷收入的實現時間.

外銷收入的會計處理怎么做?
外銷收入是企業出口退(免)稅的主要依據.外銷收入不管以何種方式成交,最后都要以離岸價為依據進行核算和辦理出口退(免)稅,因此,除正常的銷貨款外,外銷收入的確認還與外匯匯率確定、國外運、保、傭的沖減、出口商品退運等密切相關.入賬時間及依據企業出口業務就其貿易性質不同,主要有一般貿易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來料加工復出口貿易、國內深加工結轉貿易等,不同的貿易方式其外銷收入確認也不同.(1)企業自營出口,水論是海、陸、空出口,均以取得運單并向銀行辦理交單后作為出口外銷收入的實現.外銷收入的入賬金額一律以離岸價(FOB價)為基礎,以離岸價以外價格條件成交的出口商品,其發生的國外運輸保險及傭金等費用支出,均應作沖減外銷收入處理.(2)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應以收到外貿企業代辦的運單和向銀行交單后作為收入的現實.入賬金額與自營出口相同,支付給外貿企業的代理費應作為出口產品銷售費用處理,不得沖減外銷收入.
(3)來料加工復出口,以收到成品出運運單和向銀行交單后作為收入的實現.入賬金額與自營出口相同.按外商來料的原輔料是否作價,在核算來料加工復出口的商品外銷收入時,對不作價的,按工繳費收入入賬;作價的,按合約規定的原輔料款及工繳費入賬.對外商投資企業委托其他企業加工收回后復出口的,按現行出口商品退(免)稅規定,委托企業可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出具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由受托企業在收取委托企業加工費時據以免征增值稅.(4)國內深加工結轉,也稱間接出口,是國內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原材料加工商品后報關結轉銷售給境內加工企業.由國內企業深加工后再復出口的一種貿易方式.其外銷收入的確認與內銷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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