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年虧損可以轉到本年不用交所得稅嗎?
答:如果上年度企業虧損,本年度盈利,則先用盈利部分(實現的利潤)彌補上年的虧損,所得余額再按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繳納。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搜索
2、《企業會計準第18號——所得稅》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可抵扣虧損及稅款抵減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會計處理上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數額,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在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記的金額應當轉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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