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預繳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怎么算?
異地預繳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等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銷售和出租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異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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