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范圍包括勞務分包可以開勞務發票嗎
答:經營范圍包括勞務分包可以開勞務發票.
經營范圍是什么才能開廠地租賃票
超出經營范圍的臨時業務,可以開具發票,但是需要注意保留業務資料以備應對稅局質疑.
目前《發票管理辦法》沒有明文禁止納稅人"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的行為.
但《發票管理辦法》強調納稅人應按實際經營業務情況如實開具發票,否則屬于虛開發票的行為.
所以,當企業發生經營業務開具發票時,不論該業務是否"超經營范圍",都應按實際業務情況開具發票.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轉售水電需要經營范圍嗎
那我們就來看看工商的規定,《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6號)對此提出了明確的規則:
企業未經批準、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的規定: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小編對于企業經營范圍管理規定也看不出個相關法規是什么,但從當下的情形來看,如電那是有電力法規定的,不得隨意經營,有特許經營的必須有前置特許,而一些常規的事項,當下的工商政策也越來越寬松,只要不是違法的事.不過從上面物業公司所擔心的轉售電的事來看,要不要去辦理電的許可經營呢?
注意,小編并不這么認為物業公司大馬路上吆喝"賣電了",而是什么呢,是增值稅逼著人家"賣",其實人家就是費用分攤,真正的供電企業只是通過這個物業公司的電表流向了用戶,實質上是只是稅上視為"賣",這個電也不是物業公司發出來,也不批發,所以從性質上看它并不屬于經營中的銷售電、水,而是增值稅中的"銷售"鏈條傳遞,小編認為這種情形之下根本不需要作經營范圍變更.真要定經營范圍,政府部門也敢批才行啊,有這個批文是不是也可以掙錢了呢! 所以營改增就好好處理稅的事吧,別想的過于復雜啊.
開票必須要按照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嗎?
實務中,我們公司總有時賣一下廢品吧,也有可能出租不用的固定資產,轉售點水電,如果營業執照上沒有銷售貨物、不動產/動產租賃、供應水電這樣的字眼,那怎么辦?
有些公司銷售了營業范圍外的貨物或提供了營業執照范圍外的服務,會計去稅務局代開發票時候,部分稅務局告知你必須先去修改營業執照才能開,但是有些稅務局又沒有這要求,也給你代開發票.
可以肯定的一點是,截止目前,沒有任何明文規定超經營范圍發生的業務不允許開具發票的文件.
反倒是發生經濟業務應該如實開具發票的倒是有:
《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所以如實發生的可以開,未實際發生的開票就算虛開發票了,那就違法了.
但是,給大家兩個建議:
(1)臨時性業務,增加開票品目后,自行開具發票.需要專用發票的,建議攜帶合同、營業執照、身份證等資料至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由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代開專票事宜.
(2)經常性業務:先聯系工商部門增加經營范圍,再由主管稅務機關增加相應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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