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服務合同印花稅應該是哪一類?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也就是說,印花稅的征收范圍采用列舉的方式,沒有列舉的憑證,無需貼花.招聘合同不在印花稅應稅合同或憑證的列舉范圍內,因此,企業與勞務公司簽訂的招聘合同不繳納印花稅.
應繳納印花稅的項目有哪些?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印花稅:
(一)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稅;
(二)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自產農產品訂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優惠貸款訂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訂立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四)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訂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五)軍隊、武警部隊訂立、領受的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六)轉讓、租賃住房訂立的應稅憑證,免征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繳納的印花稅;
(七)國務院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印花稅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七項免征或者減征印花稅的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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