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買的財產保險能否抵扣
能.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規定: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公告解讀:《保險法》也規定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責任保險.
3.增值稅進項稅額可按規定抵扣
購買"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不屬于集體福利.
如不屬于企業不能抵扣的情形,一般納稅人購買"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就可按規定抵扣.
4.員工取得保險賠償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個人取得保險賠款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抵扣?
參照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附件1的相關規定: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上述情況為不得抵扣的情況.
這里需要強調三點:
a. 如果保險受益人僅為部分高級管理人員,該筆保險費用的支出則屬于個人消費,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b. 如果保險受益人為全體工作人員,該筆保險費用的支出則屬于集體福利支出,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c. 購買財產保險服務,例如財產損失保險,則不屬于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情形的,取得的專票上注明的稅額準予抵扣.
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文件的內容,企業所得稅稅前允許扣除的保險費用需要滿足"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相關,且在國務院、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的條件,具體明細如下:
1.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準予扣除.
2.為投資者或者全體員工(分別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內的部分)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準予扣除.
3.財產保險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4.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其中,不屬于法律法規強制規定范圍內的,由企業自愿為其職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險費,不準予稅前扣除.
5.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
a.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
b.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的承運人責任險.
企業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參照財稅【2006】10號《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相關規定:
"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2.參照國稅函【2005】3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的相關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3.參照財稅【2017】3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的相關規定:
"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的扣除."
會計學堂今天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企業購買的財產保險能否抵扣的文章就寫到這,答案顯而易見是可以的,小編還為大家講述了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抵扣、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等相關的內容,如果大家覺得可以請繼續支持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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