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固定資產,是否需要交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 (國稅函〔1995〕288號)規定:企業出售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果同時具備如下三個條件的免征增值稅: 一是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二是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 三是售價不超過原值.
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的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
所以,企業銷售的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如果不同時具備上述文件規定的三個條件,將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但是,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小規模納稅人
(一)基本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3%減按2%征收):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二)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四條第二款

二、一般納稅人
(一)基本規定: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4.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5.一般納稅人(原營業稅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
在實際當中,商品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準確計算的.因此,中國也采用國際上的普遍采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
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售稅額,然后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
增值稅征收通常包括生產、流通或消費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是基于增值額或價差為計稅依據的中性稅種,理論上包括農業各個產業領域(種植業、林業和畜牧業)、采礦業、制造業、建筑業、交通和商業服務業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購、生產制造、批發、零售與消費各個環節.
營業稅改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如下所示:
一、征收范圍
營業稅改增值稅主要涉及的范圍是交通運輸業以及部分現代服務業;
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
現代服務業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
二、營業稅改增值稅稅率
1、改革之后,原來繳納營業稅的改交增值稅,增值稅增加兩檔低稅率6%(現代服務業)和11%(交通運輸業).
營業稅改增值稅主要涉及范圍: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現代服務業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
根據上海試點的經驗,改革之后企業的稅負有所降低.營業稅是按收入全額計算繳納稅金的,改成增值稅之后,可以扣除一些成本及費用,實際上可以降低稅負.
由此可見,不同的情況處置固定資產交增值稅的要求不同,我們必須結果實際情況以及相關法規來實際判定.通過本文的闡述,相信您也有了自己的理解.如果還有其他會計方面的相關問題,您可以登錄會計學堂網站進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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