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包工程預提費用的財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10%.為貫徹該文件精神,各地稅務機關對預提出包工程費發布了具體規定,如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稅發〔2009〕31號文件(蘇國稅發〔2009〕79號)中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上述通知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可以預提的出包工程,是指承建方已按出包合同完成全部工程量但尚未最終辦理結算的工程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對發票不足金額據以預提的出包工程合同總金額,是指不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額.預提費用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且已開發票金額與預提費用總計不得超過本條款規定的合同總金額.預提的出包工程,自開發產品完工之日起超過2年仍未支付的,預提的出包工程款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以后實際支付時可按規定稅前扣除.

預提費用的賬務處理
待攤費用是資產類,預提費用是負債類.
先付款后攤銷的屬于待攤費用,先計提后繳納的是預提費用.
例如每月房租1000元,每年12000元.
年初預付房租就做
借:待攤費用12000
貸:銀行存款12000
每月攤銷時
借:管理費用1000
貸:待攤費用1000
如果房屋是后付房租,也就是年末付房租是
每月先計提
借:管理費用1000
貸:預提費用1000
年末付款時
借:預提費用12000
貸:銀行存款12000
新會計制度沒有這兩個科目了.
以上就是出包工程預提費用的財務處理的全部解答了,先計提后繳納的是預提費用.看完上文你學會了嗎?按照小編整理的步驟進行處理,如何在實際操作中遇到其他問題,歡迎咨詢會計學堂在線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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