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個人如何計算
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交增值稅.按同類貨物的成本價和銷項稅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等科目;按貨物的成本價,貸記"產成品"等科目;按同類貨物的銷售價格和規定的增值稅稅率計算的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將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自然人),如何做分錄
貨物捐贈業務不是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不存在現金流入條件,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的收入確認標準,不應作為收入處理,但稅法要求視同銷售處理.按照稅法視同銷售的業務,一般認為不符合收入確認標準的,不應確認收入,直接按成本結轉
借:營業外支出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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