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章顯示舊稅號可以用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三證合一”進一步完善稅源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5〕645)號規定,四、對于改革前已經領取稅務登記證的存量企業,發生變更,取得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后,原發票專用章、CA證書、財稅庫銀協議繼續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碼變更事宜,由稅務機關商有關部門統一辦理。
因此,三證合一納稅人,加蓋舊發票專用章的發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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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的發票專用章還能用嗎?
三證合一后,對于改革前已經領取稅務登記證的存量企業,發生變更,取得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后,原發票專用章繼續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即納稅人通過工商變更或換證領取“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發票專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
若是同時到稅局辦理了稅號變更,那么舊的稅號的發票專用章不可以用了,需要重新刻新稅號的發票專用章
發票章和稅號不一致還能用嗎?
一、如果稅務人員要求的寬松一些的話可以使用的,因為稅號對應的是開票單位的稅號。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票單位和個人在其開具發票時加蓋的有其名稱、稅務登記號、發票專用章字樣的印章。因此,發票領購單位開具發票時應加蓋與其名稱、稅務登記證號一致的發票專用章。
如取得發票領購單位名稱與蓋章單位名稱不一致的發票,建議來信人持發票原件到地稅部門進行發票鑒定,再進一步核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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