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的資產可以抵扣所得稅嗎?
答:
拍賣的資產不可以抵扣所得稅.
司法強制拍賣約定稅費由買受方承擔的,對拍賣、變賣財產的成交價應作為全部收入且不需要進行稅前收入還原,直接作為相關稅費計算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稅務機關可能認為,買受人替被執行人承擔的相關稅費本應該由被執行人承擔,該部分稅費不符合"與取得收入有關"和"合理"的規定,因此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并且,由于拍賣公告中的稅費承擔條款并未改變納稅義務人,即使買受人承擔了原本應該由被執行人應承擔的相關稅費.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繳款書或其他完稅憑證上的納稅人仍是被執行人.稅務機關可能認為,該稅收繳款書或其他完稅憑證不能作為買受人的合法有效憑證,也不得作為在買受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依據.
從以上兩個方面分析,買受人替被執行人承擔相關稅費后,可能存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的風險.

買受人拍賣所得的資產的財務會計和涉稅處理
買受人替被執行人承擔的相關稅費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的政策依據不足,但是相關稅費是買受人實實在在為取得拍賣資產而支付的,這里既涉及到買受人竟得資產的當期及后續財務會計處理,又涉及到買受人竟得資產的當期及后續稅務處理.為此,提出如下3種買受人的財務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路徑,僅供探討.
直接作為營業外支出,且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理由:是該筆支出不符合"與取得收入有關"和"合理"的規定.買受人在支付替被執行人承擔的相關稅費的當期,應: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等
同時,在次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就該營業外支出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計入其他應收款,待合適的時候作資產損失處理.理由:買受人不是納稅義務人,但又不得不替被執行人支付資產拍賣過程中的相關稅費,買受人由此增加一筆實實在在的其他應收款項,期待被執行人將來能夠歸還.
借:其他應收款等
貸:銀行存款等
與此同時,絕大多數進入司法拍賣程序的被執行人的財務狀況可能是非常糟糕,瀕臨關閉清算或破產的邊緣或正在走破產程序或正在破產重整期間,未來歸還此筆其他應收款的可能性幾乎為零.買受人應隨時了解被執行人的相關信息,積極主動參與被執行人的相關清算或破產或重整活動,收集有關資料,待時機成熟或時間窗口到來或條件具備,將此筆其他應收款作資產損失申報.
借:管理費用
貸:其他應收款等
計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可以在資產的使用期間提折舊或進行攤銷,并允許稅前扣除.理由: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和第六十六條規定,外購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以購買價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二是買受人支付的這部分稅費和支付的競買價款密切相關,假設買受人不支付這部分稅費,相應的競買價款就會增加,最終買受人支付的總價款是相當的.買受人支付替被執行人承擔的相關稅費的當期,應:
借: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
貸:銀行存款等
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或無形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當月起按規定計提該資產使用的折舊或攤銷,
借:相關費用(制造費用、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等)
貸:累計折舊或累計攤銷
上述3種買受人競拍所得資產的財務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路徑都有現實的理由,不同的財務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路徑對買受人的稅務影響較大.
值得一提的是,對于買受人替被執行人承擔的相關稅費中的增值稅,稅務部門在征收此項稅款時應只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任何情況下,買受人替被執行人承擔的相關稅費中的增值稅一律不得作為買受人也不得事后作為被執行人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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